【处罚信息】明光市德宝农资经营部经销不合格肥料案

    发布时间:2024-01-26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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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51

    当事人:明光市德宝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6XF34F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德宝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0月20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产品进行抽检,其中抽检的“掺混肥料”(净含量:25KG/袋;规格型号:25-17-8≥80%,生产厂家:淮安植博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化工集中区),抽样基数4吨;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2日将检验报告(NO:【2023】明检H字第23H099号)送达当事人,该报告中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钾(K₂O)含量%不符合GB/T21633-2020标准”,该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为:≥(8-1.5),检验结果为:6.0。报告说明上述检验批次商品检验不合格。执法人员告知其依法享有复检和异议的权利,并告知复检和异议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的请求。2024年1月12日,经市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1010日从明光供货商王建处购进4吨掺混肥料”(净含量:25KG/袋;规格型号:25-17-8≥80%,生产厂家:淮安植博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化工集中区)。2023年10月20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和抽检。2023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产品。根据当事人王德宝陈述,该批次的肥料进价1250元/吨,售价为1500元/吨,上述批次肥料已销售完毕。故本案货值金额6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1020日在当事人店内现场检查笔录及抽样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抽样具体情况

    2.由明光市市场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明检H字第23H099)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商品为检验不合格商品,且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经及时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

    3.20231222日,明光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上述检验不合格商品全部售完的事实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商品的相关情况

    5.由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该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24年1月17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受的陈述、申辩权力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市监罚告〔2024〕51号)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肥料的不合格项为一项,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0】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不合格项1项的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二、罚款3000元;上述两项合计并处4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明光市农村合作银行(户:明光市财政局,200000731662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1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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